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来源:鄂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18-01-25

各科室,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市发改委 市法院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鄂州发改财贸〔2018〕2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委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工作,请各科室对照文件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做好联合惩戒相关工作。

  一、依法查询信用信息

  各科室在履职过程中应严格依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查询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根据《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相对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在履职过程中不注重查询信用信息,违规对失信信用主体甚至黑名单主体给予补贴或政策支持,导致财政资金无法收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市信用办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二、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鄂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7〕4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科室工作职责,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融资上市等方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三、加强信用信息报送

  各科室要建立联合惩戒工作记录,及时向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发展办公室报送联合惩戒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例,合力推动市经信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

  附件:《市发改委 市法院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鄂州发改财贸〔2018〕26号)

  (此文件已上传委qq群和微信群,请自行下载)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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