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州电信用户159****3933投诉件的回复

来源: 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22-12-05

  

        咨询人:周强    咨询时间:2022-11-25  

  咨询内容:我加入了中国电信的集团网,按照约定,网内互拨免费。2022年4月26日,本人使用159****3933手机号码与我附卡进行网内通话,扣费0.3元,与电信约定不符,存在欺诈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 ,按500元处理。我与电信投诉后,电信拒不处理,现要求工信部对电信处于行政处罚,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要求赔付500元    

   回复内容:

        周强先生,您好!您在局长信箱的投诉件收悉后,我局迅速组织人员到市电信公司进行核实了解。现回复如下:

        经查,您所订购“鄂州综合虚拟网内本地互拨免费,免收月功能费”功能,确有其事。且定价为本地互拨免费。11月23日11时41分,电信公司接到你的投诉后,迅速组织人员进行了查询。发现你于2022年4月26日11:32 用159****3933拨打136****0719时处于鄂州黄冈的边界处,系统显示的通话地点为黄冈。因此电信公司计费系统自动计费0.3元,该项收费是由于计费系统自动生成,并非电信公司人为造假,为此电信公司减免了该笔费用,同时为取得你的谅解给予了10元话费补贴,该费用已到账。

        您在投诉件中要求工信部门按照消费权益保护法第55条对电信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我局有难度,主要原因是,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根据此条款不能认定电信公司在该笔费用有欺诈行为。故此,难以作为行政处罚。2.从核查情况来看该事情发生不是电信部门人为操作,是因为在城市边界地带为保证信号覆盖、通信通畅,存在两地信号交叉问题。由于通话地误定位到外市是目前技术上无法避免的,因此发生问题后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是最好的途径。

       我市经信局不是电信行业主管部门,涉及对电信部门工作主要是做相关协调工作,无行政执法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行部门在市场监管局,如果您仍然认为电信公司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建议您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如果您对电信公司本次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反映处理(省通信管理局网站-电信用户申诉)。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来信。

  

        

  鄂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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