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知识

来源: 人事教育科     发布时间:2014-11-07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有哪些法律上的保障? 

  除宪法外,在我国的许多法律中,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的相应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广义上说,迷信是指人们对于事物盲目地信仰或崇拜。狭义的迷信,按照我国解放以后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专指人们信星占、卜筮、风水、命相和神鬼等的思想和行为。  

  迷信活动一般是专指民间的神汉、巫婆、算命先生、风水先生等所从事的抽签、打卦、算命、看相、看风水、驱鬼、跳大神等活动。 

  宗教与迷信都是以有神论观念作为思想基础的,相信和崇拜神灵或超自然力量,这是它们的共同点。在整个原始社会里,宗教和迷信的界限很难分清楚。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才产生了定型的、完备的、系统的宗教,如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犹太教、印度教、道教等等。从此以后,单纯以巫术驱鬼为特征的迷信活动逐步从宗教中分离出来,形成一种粗俗的鬼神迷信。 

  在政策对待上,要把宗教与封建迷信区别开来。在我国,封建迷信主要是指那些神汉、巫婆和迷信职业者利用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巫术,进行装神弄鬼、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的活动,如请神降仙、驱鬼治病、相面揣骨、测字算命、看风水等等。这类封建迷信活动,起着破坏社会秩序、扰乱人心、损害群众身体健康的作用。 

  我们党和国家在对待宗教信仰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一般迷信活动上,历来有明确的政策界限。对于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主要宗教,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保证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对于法轮功等邪教以及已经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得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钱害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以法。对于群众的一般迷信活动,只能采取教育引导的方法,通过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破除迷信观念。 

  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我国政府对待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的态度是什么? 

  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以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中国统一为目的的反动政治活动和宣传,以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为目的的活动和宣传,以及在我国境内非法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而不是指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应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地正确地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建立寺观教堂,进行传教活动。对来自境外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凡有煽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政府等反动内容的,要依法收缴。任何人不得接受来自境外的、以渗透为目的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我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徒的大宗捐赠,要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宗教团体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来访或应邀出访,需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重大涉外活动,需报国务院审批。非宗教团体邀请或接待有宗教背景的各种团体和有重要影响的宗教人士来访、旅游,要向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通报。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部门对外开展交流与合作,涉及境外宗教组织及其附属机构个人,签订有关合作项目,不得带有传教、设立宗教机构、建立寺观教堂等宗教内容的条件。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国家宗教局副局长王作安答本刊记者问 

  【编者按】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写入其中,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这是党在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方面做出的最新阐述,也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第一次被写入党的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和党章中,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近日,国家宗教局副局长王作安就“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回答了本刊记者的提问。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宗教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放眼当今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研究我国宗教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解放思想,创新举措,通过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切实解决宗教领域的突出问题,通过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的具体实践不断丰富和拓展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内涵。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既为我们指明了前进方向,又为我们提供了不断创新的动力,关键要看我们是否能够付出足够的努力。 王: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行动指南;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未来宗教工作提出的根本任务。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当前应当抓好三件事:一是要抓好学习培训,二是要抓好宣传教育,三是要抓好贯彻实施。学习要在全面准确上下气力,贯彻要在实际成效上见功夫。这是一项长期任务,要不断深入,持之以恒,不要搞花架子,不要搞一阵风。  记者:如何贯彻好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王: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主要内容用四句话来表述,但并不是简单地把四句话堆砌在一起,四句话之间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也是宗教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的必要举措。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是我国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重要原则,也是在扩大开放条件下有效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重要保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宗教工作的大目标、大方向,也是我国宗教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对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必须全面理解,整体把握,防止出现片面。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贯彻得好不好,关键要看是否促进了宗教关系的和谐,是否充分发挥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记者: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为什么要强调“全面贯彻”?  第三,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正确应对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挑战的一大法宝,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我国社会各个方面都在发生着极其深刻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趋多样,宗教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有所增强,新情况新问题着实不少。同时,国际宗教的走势和动向对我国的影响更加明显,境外一些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活动日益加剧。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宗教工作的复杂性进一步凸显,我们越来越感受到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只有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把宗教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中去谋划,放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中去推动,才能把握宗教工作的主动性,开创宗教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条件。  其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宗教信仰自由是马克思主义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强调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两者不可偏废,并且鼓励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要彼此尊重,和睦相处,不仅完整揭示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而且拓展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四句话中其他三句话,前人没有提过,别人没有提过,是中国共产党人首先提出来的,既是新鲜经验,也是理论创新。比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提出,就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新境界,古今中外统治者对待宗教的态度无非就是两种:一种是扶持和利用,一种是迫害和压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我们既不能扶持和利用宗教,也不能迫害和压制宗教,怎么办?通过几十年的摸索,我们找到了一条新路,就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说明我们党对社会发展规律和宗教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为破解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如何处理宗教问题这个政治难题提供了最佳的、也是可行的解决方案。  王: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首先,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不是拍脑子拍出来,它是长期以来我们党在处理宗教问题的艰辛探索中,通过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形成的,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执政党如何看待宗教?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如何处理好宗教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这些老祖宗们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但具体到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如何去做,没有给我们留下现成答案。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在处理宗教问题上的做法,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留给我们的教训倒是非常深刻。因此,我们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既没有现成的答案,又缺乏可资借鉴的经验,只能主要依靠自己去摸索。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在宗教工作的具体实践中不断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些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而且是行之有效的。把这些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精髓提炼出来,就是四句话。把四句话展开,就是一整套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记者:十七大报告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有何重要意义?  王: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由四句话组成,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并不是一下子提出来的,而是新中国建立后不同时期陆续提出来的。四句话中每一句话的提出,实际上都是找到了宗教工作一个方面基本问题的正确解决方案,标志着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取得了重要进展。随着形势的发展、实践的推进和认识的深化,每一句话的内涵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据我所知,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将四句话放在一起做了完整表述,只是第三句话与第四句话的次序与现在的表述不同,而且还没有将这四句话上升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2003年以后,党的有关文件开始将这四句话概括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2006年胡锦涛同志在第二十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明确强调要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这里讲的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就是指的这四句话。十七大第一次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表述写进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而且还首次写进了党章。可以说,党的十七大正式确立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此举非比寻常,意义十分深远。  记者: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一个新提法吗?  王: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宗教工作的论述,放在了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当中,共两句话:“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前一句讲的是重要性,宗教关系与政党关系、民族关系、阶层关系和海内外同胞关系,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大关系。正确处理这五大关系,努力促进这五大关系的和谐,有利于增进社会团结、调动社会力量、激发社会活力,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第二句讲的是怎么办,回答如何才能正确处理宗教关系、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这个问题,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因此,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宗教工作的论述,其核心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我们必须牢牢把握这一点。  记者:十七大报告中有两处提到宗教工作,您是如何看的?  王作安副局长(以下简称王):最近我见了几个外国朋友,他们都很关心十七大,尤其关注胡锦涛总书记所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在他们看来,中国的发展已经具有了世界意义,忽视中国的崛起,不去研究中国的变化,就意味着缺乏判断力,丧失最重要的机遇。外国人尚且如此,我们就更没有理由不去好好学习了。言归正传,你提到宗教工作干部如何学习十七大报告,根据我自己的体会,要特别注意解决点和面的问题。宗教工作干部最关心十七大报告中有关宗教工作的具体表述,这是很正常的,但如果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就不够了。十七大报告是一篇指导当今中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纲领性文献,主题是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篇都是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的,其中就包括宗教工作的内容。正如我们要把宗教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看一样,对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宗教工作的论述也要放到报告全篇中来理解,这样才能更清楚地认识宗教工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更深刻地理解为什么要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宗教工作。因此,宗教工作干部学习十七大精神,首先要原原本本地学习报告,领会报告的主题和根本精神,在此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深入学习报告中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本刊记者(以下简称记者):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正在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您认为宗教工作干部应当如何学习十七大报告?  什么是迷信和迷信活动?宗教与迷信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外”。  
站点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05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036号
主办:鄂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mail:Ezjxwbgs@163.com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30号 邮编:436000 联系电话:027-60830827
点击总量:

线下政府信息查询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鄂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单位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30号

联系人:柯顺安

联系电话:027-6083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