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及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区纪委、监察局,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纪工委,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及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已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申报表》
附件2:《党员干部婚丧喜庆等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
附件3:《党员干部调动、晋职、生病住院等收受礼金礼品情况报告表》
中共鄂州市纪委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及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实施细则,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防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发生,树立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政纪条规,结合鄂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包括:
(一)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党员干部;
(二)全市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
(三)市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党员、管理人员。
(四)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中的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做到廉洁自律,勤俭节约,移风易俗。婚礼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丧事、生日、乔迁、升(留)学、入伍等事宜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禁止下列行为:
(一)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二)收受任何单位及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礼品;
(三)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五)多时段、分地点、有意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用公车参与活动。
(七)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
(一)实行事前事后“双报告”制。事前和事后必须按时、如实报告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操办婚庆、生日、乔迁、升(留)学、入伍等事宜事前10个工作日内填报《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申报表》,操办丧葬事宜的,可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申报表》,也可口头或电话报告;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生日、乔迁、升(留)学、入伍等事宜,事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党员干部婚丧喜庆等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调动、晋职、生病住院收受礼金礼品情况,事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党员干部调动、晋职、生病住院等事宜收受礼金礼品情况报告表》进行报告,没有收受礼金礼品的,也要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实行审核备案制。填写表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审备案。市管干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分别报市纪委(党风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审核备案;市直单位其他党员干部报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人事机构审核备案;市直所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由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和人事机构审核备案;各区、开发区、街道所属单位党员干部由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区纪委、开发区纪工委、街道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 党员干部违反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并通报。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情况,载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内容与上级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