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鄂州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鄂州办文〔2022〕20号)的要求,由我局牵头负责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6)整改事项已完成整改,现将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内容
湖北省一些部门对部分重点领域工作统筹谋划不力,相关工作进展滞后。2015年,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化肥行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磷石膏综合利用率提高到50%。但湖北省对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缺少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省级层面既未系统研究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也未对相关地市磷石膏综合利用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和2020年全省磷石膏综合利用率分别为21%和29%,远低于国家要求。
二、整改目标
严格磷化工项目审批,加大磷石膏综合利用推广力度。
三、整改措施
1.严格磷化工项目审批。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备案新增磷化工产能及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为此类项目办理土地、环评、安评、新增授信、电力设施等相关业务。
2.按照《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1〕33号)要求,落实磷石膏综合利用支持政策,积极配合推进磷石膏消纳工作。
四、整改完成情况
鄂州市没有磷石膏产生企业,没有磷化工企业(项目),不是磷石膏问题地市。按照全省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部署,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支持政策的宣传。目前,世纪新峰报备了磷石膏的综合利用情况,年磷石膏的综合利用量可达15万吨。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反馈意见已完成整改,达到整改目标。下一步,将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支持政策落地,配合推进全省磷石膏消纳工作。
如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2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23日,共7天)向鄂州市经信局(027-56929575)反映。
鄂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