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局,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
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民营经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鄂州实践生力军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破解民营企业创新难
(一)支持科技研发投入。深入落实激励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财税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优惠。鼓励民营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鄂州转化,完善市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使用科技券购买研发服务。
(二)加大高新企业培育力度。对民营企业当年度独立或牵头申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获得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湖北省技术发明奖、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的,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支持科技攻关。聚集优势主导产业,推行“揭榜挂帅”“赛马选人”新兴科技项目组织方式,分类实施市级重点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团队、单位)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市各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四)支持创建科创平台。发挥好鄂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鄂州(北京)离岸科创中心平台作用,助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我市民营企业获批为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的,按照现行政策一次性给予配套支持。
(五)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支持民营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对鄂州赛区取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年度纳入省服务业重点项目、领军人才、重点品牌等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
(六)增加信贷投放额度和比重。支持市级金融机构制定并落实民营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力争2025年民营企业贷款余额突破300亿元。加大“鄂融通”平台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力度,推广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楚设担”等产品,实现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增长20%以上。
(七)优化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进一步提升“利率优惠20%、零抵押、零跑腿、一天放款”的线上“政采贷”服务。全面推广“301”线上快贷服务模式,实现“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一秒钟放款”。
(八)降低金融服务性收费。严格执行信贷业务“七不准”与服务收费“四公开”规定,继续减免银行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单笔10万元以下对公转账汇款手续费、部分票据工本费及挂失费等费用。
(九)发挥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做强做大昌达产业投资母基金、武鄂科创产业投资母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新产业、新技术,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提升融资效率。
三、破解民营企业引才用工难
(十一)助力企业人才引进。深入实施“梧桐项目”“人才强企”项目,吸引集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团队)。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优势主导产业,建立健全企业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对新引进高技能人才的民营企业,经认定后按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十二)提升职工技能水平。鼓励民营企业采用新型学徒制、新技师培养、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模式,为职工开展“订单式”培养。支持民营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新招用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培训合格并取得规定的证书后,按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十三)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劳动关系在本市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条件限制。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律向评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开放,依规开展职称评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承接职称评审权,自主开展本单位主职称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
四、优化招标评标定标机制
(十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十五)破除招标投标壁垒。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国企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便利。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十六)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严厉打击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相关主体违法违规行为,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
五、破解民营企业回款难
(十七)加大中小企业回款保障力度。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十八)加大拖欠企业账款清理力度。重点清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民营企业款项。
(十九)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监督机制。多渠道接受企业提供的欠款线索,建立问题台账,及时完成核实,实现线索受理、转办、处理、销号等闭环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将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纳入各类项目审计内容。
六、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入选省级单项冠军、专精特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两业融合”试点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规上工业民营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对民营企业开展工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软性投入给予奖励。对入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且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民营企业,按照数字化改造实际投入给予补助。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比重不低于80%。
(二十二)支持民营企业质量提升。深入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大力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对成功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马德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省级优势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首次注册服务业自主商标并创牌成功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参与服务业标准化制定并获国家批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省批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十三)加强民营企业要素支持。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工作机制,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统筹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重要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除外)的比重不低于60%,新增能耗优先支持民间投资项目。
(二十四)加强民营企业梯度培育。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进规工业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复进规工业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月度新开业和年度“小进规”“小进限”服务业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开业民营企业次年营业收入贡献率进入全市行业前10名的企业追加奖励3万元。对两年内营业收入、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新入库服务业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五)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规范投诉举报处理、重大政策措施会审、政策措施抽查工作程序,完善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二十六)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不定期抽查机制,推广运用鄂州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智慧监督系统,以信息化方式规范精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一般性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二十七)严格落实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加大《湖北省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落实力度,加快构建“亲不逾矩、清不远疏”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二十八)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机制,提升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水平。
(二十九)完善企业包保帮扶机制。深化“千名干部进千企优化环境促发展”活动,建立完善市领导和市直部门、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联系服务民营企业机制,推动党员干部持续深入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帮助民营企业稳定发展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三十)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社会氛围。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廉洁经营,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民营经济人才队伍建设,开展“鄂州企业家日”、企业大讲坛等系列活动。
市发改委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加强政策协同和工作配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